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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拍板18歲登「大人」! 律師建議:修法18歲也可投票

行政院會今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成年年齡由現行的20歲下修至18歲;對此,律師林俊儀建議政府及立法者,應修法把投票年齡下修為18歲。(資料照)

行政院會今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成年年齡由現行的20歲下修至18歲;對此,律師林俊儀建議政府及立法者,應修法把投票年齡下修為18歲。(資料照)

2020/08/13 23:41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行政院會今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成年年齡由現行的20歲下修至18歲;對此,律師林俊儀認為,如果民法修正為18歲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代表他們具有一般人正常的思辨能力,限制他們的投票罷免權並不合理,建議政府及立法者,應修法把投票年齡下修為18歲。

律師林俊儀表示,依現行民法規定,20歲才是成年,其原因是,當初立法時,資訊並不發達,民眾只能從學校、家庭獲取資訊及知識,社會普遍共識認為20歲才算成年;但現今網路資訊、電視、平面媒體管道增多,資訊量爆炸,民眾可輕易汲取大量知識,思辨及判斷能力,與以往的18歲者完全不同,所以政府才計畫把年齡下修至18歲。

林俊儀說,依現今社會發展,把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符合時代潮流,亦與美國等民主國家方向相同,代表政府願意重視年輕人的自主權,壞處也有,例如,剛滿18歲者,其實並無經濟能力,對未來也不見得有方向,過早決定結婚或購屋、高額消費等狀況時,可能引起家庭風暴等問題。

至於為何18歲就有公民投票權,但20歲才能投票;林俊儀說,這是因為有人認為,民法仍規定20歲才是成年人,18歲者思辨能力不夠,尚未形成18歲就可投票的社會共識。

林俊儀說,憲法是一個國家的基本價值,且民主國家才有選舉與罷免權,這是國家的基本架構,不能隨意剝奪,也因此,才將選舉罷免權,置於憲法層次架構內;若要修改憲法,須經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才能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我國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的半數,才算通過。

林俊儀說,修憲門檻如此高,原因是,憲法是國家的基石,亦代表國家的政策與價值,必須有穩定性,不能任意更改;若讓立法者輕易更改憲法,可能使國家陷於動盪,造成人民不安,也因此,要形成多數人的共識決,才能變動基本價值。

林俊儀認為,如果民法修正為18歲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代表他們具有一般人正常的思辨能力,限制他們的投票罷免權並不合理,建議政府及立法者,應修法把投票年齡下修為18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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