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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退養金最高達現職月俸98% 監院建請合理考量

現行法官退養金制度,若法官自願退休,可加給最高140%月退休金的退養金,使其退休所得最高可達同俸級現職法官每月俸給的98%,監察院建請應立基於軍公教年金改革的思考,並斟酌國家財政負擔,為更整體、合理、衡平的考量。圖為監察院。(資料照,記者謝君臨攝)

現行法官退養金制度,若法官自願退休,可加給最高140%月退休金的退養金,使其退休所得最高可達同俸級現職法官每月俸給的98%,監察院建請應立基於軍公教年金改革的思考,並斟酌國家財政負擔,為更整體、合理、衡平的考量。圖為監察院。(資料照,記者謝君臨攝)

2020/07/15 16:17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現行法官退養金制度,若法官自願退休,可加給最高140%月退休金的退養金,使其退休所得最高可達同俸級現職法官每月俸給的98%,相較於公教人員退休所得替代率僅45%至62.5%,制度設計如何才合宜妥適,監察院建請應立基於軍公教年金改革的思考,並斟酌國家財政負擔,為更整體、合理、衡平的考量。

監委仉桂美、劉德勳、包宗和於調查報告中指出,憲法第81條揭示法官為終身職,但當法官到一定年紀體力衰退,如已不適宜審判工作,仍令其為之,實有損人民訴訟權,因此,訂定強制退休年紀,並不違憲法終身職規定的意旨。司法院認法官為終身職,僅能自願退休,實阻礙人事新陳代謝,嚴重影響司法效能。

另,對於年滿70歲、已不適合從事審判工作的法官,目前設有優遇制度,使其從事研究工作,仍能拿到俸給總額的三分之二,但另一方面,又以加給可高達140%月退休金的退養金,來誘引法官自願退休,不但使法官的退休所得高於一般公務員甚多,又促使仍能任審判工作的法官退休,制度設計有失均衡。

監委指出,有關法官退休退養金制度,學者專家大致上均認為,該制度如何設計為立法裁量的問題,其修改調整並不涉及違憲。目前軍公教在年改後,公務員請領的退休所得替代率僅45%至62.5%,但自願退休法官加給最高140%月退休金的退養金,使其退休所得最高達同俸級現職法官每月俸給的98%,應有更合理衡平的思考。

此外,監委表示,司法院、法務部前因編列司法官退休退養給付所需預算不敷,連年動支第二預備金的問題,雖已於去年核實估算編列預算額度因應,但該二機關仍宜視社經因素變動,滾動檢討,以避免類似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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