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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世文再爆詐公款9萬遭監院彈劾 公懲會判撤職

前營建署長、前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資料照)

前營建署長、前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資料照)

2020/07/09 15:13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前營建署長、前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在職時,辦理機場捷運A7站及桃園八德地區合宜住宅招商案,收受投標廠商鉅額賄賂,被判刑14年確定,現在監服刑,而監委又查出他在擔任副縣長時,詐領公款9萬餘元,提起彈劾,公懲會昨認為違失情節重大,判撤職並停任公務員2年。

本案由監委蔡崇義、田秋堇提起彈劾,報告指出,2013及2014年間,時任桃園副縣長的葉世文不實請領特別費及縣政業務費共9萬8679元,違失情節明確,經過監察院審查後,通過彈劾,送公懲會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葉世文擔任桃園縣副縣長時,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桃園地院判處「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刑及褫奪公權在案,除了刑事責任,另有行政違失。

葉世文明知特別費及縣政業務費需以「公務上實際消費」的單據請領,卻提供不實的支出憑證及載明不實餐敘與贈禮對象等用途之核銷便箋,再由桃園縣政府秘書處據以代為辦理核銷特別費4萬8030元及縣政業務費5萬649元,共計9萬8679元。

公懲會認為,葉世文詐領公款足生損害於桃園縣政府對於經費核銷的正確性,有違公務員服務法,事證明確,情節重大,並有公務員懲戒法中應受懲戒事由及懲戒的必要,審理後認定違失情節明確且重大,決議給予撤職懲戒,並停任公務員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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