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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審立法歧見多 立院週一繼續協商

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擷取自國會頻道)

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擷取自國會頻道)

2020/07/04 00:24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立法院長游錫堃3日召集朝野黨團協商「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不過,朝野從法案名稱到「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等用詞均有歧見,經過約9小時協商,已討論到的35條條文中僅2條通過,其於均保留留待日後討論,此外還有多達70多條條文未及討論;游錫堃在會中裁示,將於本月6日上午繼續進行協商。

3日上午的廣泛討論階段,國民黨團總召林為洲與時代力量黨團總召邱顯智等人呼籲,本案攸關台灣重大司法變革,不該在臨時會倉促處理,然而民進黨團主張「改革時刻已經到來」,希望能夠有實質的討論進度,最終各黨團同意進入逐條討論。

不過,光是法案名稱,朝野黨團的意見就十分分歧,除了司法院原先定調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外,民進黨團希望稱為「國民法官法」,不要有「參與」、「審判」等字眼,以保留本案試行6年後的各種可能性;國民黨團則主張不應有法官字眼,以免與其他法律條文中的法官定義有所衝突,並且應以「公民」取代「國民」。

在國民法官的年齡門檻上,各方也無法取得共識,包括國民黨團、民眾黨團及時力黨團,都主張18歲可擔任國民法官,但司法院認為,18歲者多半還在就學,拒絕擔任國民法官的比例會比較多,且也未必能應付擔任國民法官的心理壓力,因此希望設定在23歲。

此外,民眾黨團主張應讓參審、陪審兩制併行,其中最輕本刑7年以上之罪採行參審制,貪污、內亂外患及妨害公務等罪則適用陪審制,但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認為,若國民來當法官得學兩套制度,實務上會很困難,而且用罪名來做為劃分審判制度的標準,也缺乏實證基礎。

截至3日晚間10點,在司法院版總計113條條文中,朝野立委總計討論了35條條文,但僅有選任程序裁定不得抗告等2條條文取得共識,其餘均保留至日後再做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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