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產條例」釋憲案 大法官30日進行言詞辯論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通過後,黨產會陸續認定中投、欣裕台等公司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凍結其資產,這些組織不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告,承審的第四庭和第六庭認為黨產條例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大法官將於30日召開言詞辯論庭,開放68席旁聽(現場加延伸法庭),亦可至大法官網站觀看現場直播。
司法院表示,為審理107年度憲三字第15號等5起(均為北高行第四庭和第六庭聲請)解釋案,訂於109年6月30日(星期二)上午9時,於憲法法庭(司法大廈4樓)進行言詞辯論,屆時將開放憲法法庭民眾旁聽32席、延伸旁聽席(1樓多媒體簡報室)民眾36席,共計68席旁聽。民眾亦可在家上大法官網站觀看直播。
欲請領旁聽證者,需持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於當日上午8時15分起至8時45分止,至高等法院刑事庭大廈1樓入口處,依排隊先後填載旁聽證領取表,查驗身分證件後核發,至額滿為止。旁聽證序號第1至32號者,得於憲法法庭內旁聽;第33至68號者,於1樓多媒體簡報室旁聽,不得重複報名。
司法院指出,旁聽者於報到處換發旁聽證時,應先經安全檢查程序,寄放禁止攜入法庭之物品(包含手機、筆記型或平板電腦、PDA、照相機、攝影錄音器材,以及表達特定立場、干擾法庭秩序或影響法庭莊嚴之任何布條、標語或穿戴之衣物等物品),並應於開庭前10分鐘依序號入座。
本次言詞辯論爭點題綱如下:
一、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黨產條例)第2條、第8條第5項及第14條規定部分:
(一)以法律位階規範之黨產條例,設置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下稱黨產會)認定並處理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之不當取得財產,是否就憲法保留之事項而為規範?
(二)依黨產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黨產會之組織,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限制,是否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第4項規定?
(三)依黨產條例第2條、第8條第5項及第14條規定,於行政院下設黨產會,由黨產會主動調查並經聽證程序作成認定附隨組織之處分,是否侵害司法權而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二、黨產條例第4條第1款規定部分:
黨產條例第4條第1款規定,是否屬於個案立法而違憲?
三、黨產條例第4條第2款規定部分:
(一)黨產條例第4條第2款規定,以法人、團體或機構是否受政黨「實質控制」,定義附隨組織,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二)黨產條例第4條第2款後段規定,將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納入附隨組織之定義範圍,是否違反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其範圍是否超出立法目的,而違反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