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獵雷艦案失敗重創國安 前海軍正副司令逾懲戒時效免議

公懲會判決,時任海軍司令的陳永康(左)及副司令蒲澤春(右)違失免議。(資料照,本報合成)

公懲會判決,時任海軍司令的陳永康(左)及副司令蒲澤春(右)違失免議。(資料照,本報合成)

2020/06/10 20:07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攸關國安的「康平專案第2階段」投資計畫,原預定以國艦國造方式籌購6艘獵雷艦,沒想到時任海軍司令的陳永康(已退休)及副司令蒲澤春(現任總統府戰略顧問)輕忽得標廠商「慶富造船」資本額過低,無力支撐長達12年的採購案,以致專案失敗,影響國安甚鉅,卻因違失行為發生在2013年,懲戒案遲至2019年才送到公懲會,已超過5年時效,合議庭10日判決免議。

另王端仁、陳文深助慶富喬地 記申誡

另外,2016年間,時任高雄市政府海洋局局長的王端仁及行政院農業發展委員會漁業署研究員的陳文深背離「行政程序外接觸」禁止規定,赴「慶富造船」調興達漁港獵雷艦造艦廠房用地,言行不當,引致社會大眾認偏袒特定廠商的不良觀感,公懲會認定強烈斲傷行政機關廉明公正形象,判申誡懲處。

本案源於國防部前核定海軍「康平專案第2階段」投資綱要暨總工作計畫,以國艦國造方式籌購6艘獵雷艦,於2013至2025年度執行,金額接近353億元,因資格限制過於嚴格,引來資本額僅1.7億元的慶富的不滿抗議,陳永康與蒲澤春遂核定大幅放寬「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然而兩人未督促審慎規劃方案,輕忽慶富資本額過低,沒有嚴格評估慶富是否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能力,足以支撐前後長達12年的獵雷艦採購案,最後慶富破產,連帶肇致「康平專案」建案任務失敗,影響國家安全至鉅。

事實上,慶富得標後,找不到地點興建造艦廠房,面臨被國防部罰款的壓力,遂於2016年10月7日,私下與王端仁及陳文深密會,協調興達漁港做為獵雷艦造艦廠房用地,王、陳二人沒有把會面紀錄書面陳報給所屬機關,沒想到事後竟流出密會的錄音檔,引發社會譁然,質疑政府偏袒慶富。

陳永康與蒲澤春部分,公懲會指出,「康平專案」屬海軍作戰需求之重要建案,且屬巨額採購,執行期程長達12個年度,得標廠商之技術、人力資源、財務及營運狀況,能否支撐其長期經營,是建案能否成功的重要條件之一,陳、蒲二人對於投標廠商在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是否具備確實的履約能力,自有督促所屬注意之義務。

依照原招標文件,國內原只有台船符合投標資格,慶富與竣達不滿,2013年10月15日發函國防採購室抗議,要求放寬實收資本額,以避免不當限商,陳永康、蒲澤春貿然同意核定所屬簽報,將廠商資格「具有相當財力者」部分,由「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大幅放寬為「二百分之一」,使資本額僅1億7646萬餘元的慶富,得參與本案高達352億9318萬餘元的招標並得標。

陳、蒲二人疏未注意督促慶富是否具備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能力支撐前後長達12年的獵雷艦採購案,也沒有審慎評估並切實規劃各項風險管理作業,貿然大幅放寬招標資格,大幅增加獵雷艦採購建案失敗的風險,後果就是慶富為籌措建造6艘獵雷艦所需資金,不斷違法。

慶富陸續虛偽增資,以利找尋聯合授信銀行團,並以虛偽不實的境外紙上公司採購合約、商業發票,先後向多家銀行詐貸鉅額款項,後因無法依約支付聯貸相關利息、費用,不只聯貸銀行解除契約,國防部亦通知解除獵雷艦採購契約,肇致「康平專案」以國艦國造方式籌購6艘獵雷艦的建案任務失敗,嚴重影響將來海軍作戰能力,強烈斲傷國軍形象。

陳、蒲原應降一級懲戒 逾5年時效躲過

公懲會認為,陳、蒲二人的違失行為應該「降一級」懲戒,但因本案發生在2013年11月28日,監察院卻直到2019年2月1日才把彈劾案送到公懲會,已超過5年時效,只能判決「免議」。

王端仁及陳文深部分,公懲會表示,慶富2014年10月23日以349億3300萬元得標獵雷艦採購案,擬於高雄興達漁港「工乙11」及「機9」用地(土地管理機關為漁業署)興建GRP船殼造船廠房,依規定,應於簽約後30個月內完成全部廠房建設及機儀具採購,以利便於國內建造第2至6艘獵雷艦。

但慶富公司當時尚未取得興達漁港的土地使用權,如未於約定期限內完成相關作業,國防部將依契約開罰,慶富面對期限壓力,擔心無法履約,故利用政治人脈拜訪王端仁請求協助。

王端仁2016年10月3日率員赴漁業署拜訪署長陳添壽,商議興達漁港土地開發事宜,同年10月7日,陳文深南下督導南部辦公室業務,率科長陳吉芳及技士黃千祐,和王端仁一同前往慶富,與副董事長陳偉志會商興達港獵雷艦造艦廠房用地如何取得事宜,過程中曾討論B0T、逕予出租、標租等方案,惟該次會商並未以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及內容,有違行政程序法第47條有關「程序外片面接觸」的程序規範,且過程中的錄音事後被公開,引致社會大眾認偏袒慶富,損害機關形象及政府信譽。

公懲會認為,縱然兩人是基於職務必要所為,但未依規定作成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及內容,會談過程中又提到如何排除或避免其他廠商競標,言論不當,評議後判申誡以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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