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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鵬灣BOT案觀光局要還3億 監院糾正交通部

監察院。(資料照)

監察院。(資料照)

2020/06/09 18:43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大鵬灣BOT案因未完成污水截流系統等契約約定,遭大鵬灣國際開發公司主張終止契約,仲裁結果判定觀光局需返還保證金3億元;監委李月德等人調查後,發現占地百餘公頃的第一期開發區未竟全功,後續尚有土地返還、營運資產鑑價及移轉事宜待解決,顯示政府各單位協力施政不足;監察院通過糾正交通部。

交通部觀光局所屬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依「促參法」辦理大鵬灣BOT案,於2004年11月底與大鵬灣公司簽訂開發經營契約,但去年燈會過後,大鵬灣公司以可歸責於鵬管處缺失的原因,主張契約終止,並經4月23日仲裁判定,自去年3月13日起法律關係不存在,且鵬管處須返還大鵬灣公司3億元保證金。

李月德表示,大鵬灣BOT案因未完成契約約定的污水截流系統、未能有效排除第三人非法占用後期開發土地、擅自興建地上物設施,及未拆除灣域內非法設施物、蚵架及箱網等可歸責的違約事實,遭開發商主張終止契約,並經仲裁判斷核屬有據,顯示政府各單位協力施政不足,斲喪公權力形象。

李月德、方萬富、陳慶財調查發現,占地百餘公頃的第一期開發區未竟全功、已營運項目形同閒置,鵬管處雖免於開發商所提24億元損害賠償,然後續爭訟曠日廢時,尚有土地返還、營運資產鑑價及移轉事宜待解決,實為雙輸局面,不利大鵬灣國家風景區整體觀光發展,鵬管處態度顢頇,成效不彰,洵有失當。

李月德另指出,鵬管處未完成污水截流系統興建,雖已設置6處人工溼地以接納及處理區外污廢水,但自2007年迄今已歷10餘載,污水處理效果不彰,灣域水質未能全面符合甲類海域水質標準,乃不爭事實,又受臨近市鎮的生活污水與養殖廢水排入灣區之影響,欲以鵬管處一己之力尚難改善灣域水質,確屬常情。

李月德說,前行政院長賴清德深知水質之於大鵬灣觀光開發重要性,於2017年責成觀光局組成「大鵬灣永續觀光發展平台專案」,國家發展委員會也以專案平台會議,積極促成跨部會協調,觀光局應持續會同環保署、屏東縣政府等權責單位分進合擊,以收綜效。

方萬富、陳慶財也表示,大鵬灣域早期因養蚵盛行,多年來仍有民眾非法占用及漁撈行為,鵬管處既已於去年邀集海巡署及屏縣府等權責機關,訂定聯合巡查作業原則,應以史為鑑,落實巡查,以盡經管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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