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枋寮畜牧場案相互推諉、攻訐 監院糾正屏縣府、枋寮鄉公所

屏東縣枋寮鄉「樂樂」等5家畜牧場航照圖。(監察院提供)

屏東縣枋寮鄉「樂樂」等5家畜牧場航照圖。(監察院提供)

2020/06/03 11:23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屏東縣枋寮鄉「樂樂」等5家畜牧場,使用同一圍籬、共同出入口,應依「畜牧法」規定,合併計算其飼養規模及設置廢污處理設施,但卻一分為五,以迴避環保法規管制;監委楊芳玲、王幼玲調查發現,屏東縣政府及枋寮鄉公所對此事各執己見且相互推諉,延宕處理逾4年;監察院通過糾正屏縣府、枋寮鄉公所。

楊芳玲、王幼玲立案調查後,實地前往「樂樂」等5家畜牧場瞭解現況,並詢問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發現5家畜牧場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間,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及「畜牧場登記證書」,即擅自變更拆除各場區間之圍籬,而涉及「畜牧法」規定應合併計算其飼養規模。

然而,屏縣府及枋寮鄉公所對該畜牧場應行程序卻各執己見,待該公所於去年7月22日完成容許使用變更申請案之審查後,屏縣府方依「畜牧法」規定裁處,終於去年12月11日廢止並註銷5家畜牧場登記證。

楊芳玲表示,農委會早於2015年11月5日函釋、2016年12月19月函復履勘認定應合併計算其飼養規模在案,屏縣府及枋寮鄉公所仍爭論不休,且公文往返不下百餘件,名為釐清法令爭議,實為相互推諉、攻訐,致延宕處理,對人民權益之維護顯有不力,均有裁量怠惰之情。

楊芳玲說,枋寮鄉公所就所轄5家畜牧場於2017年2月15日提出畜牧設施容許使用申請並經登錄在案,再於6月8日駁回申請,該5家畜牧場提起訴願,經屏縣府於9月14日撤銷原處分,並令枋寮鄉公所於2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但該公所未能於訴願審議期間檢卷答辯,也未依訴願決定辦理,確有違失。

此外,調查報告也函請屏縣府就下列事項檢討改進,包括:屏縣府對「屏東縣畜牧場分場原則」之研議與發布未臻嚴謹,且施行後認有爭議卻未能及時檢討修正或廢止,徒生訾議,應檢討改進。

另,5家畜牧場因相互緊鄰且使用共同排水口,肇致無法判定異味來源及區分廢污水來源,場內污染防治設施猶有不足,屏縣府應完備畜牧場登記程序,並輔導業者改善及加強稽查管制,落實污染防治作為,避免造成環境污染。

監委實地履勘屏東縣枋寮鄉「樂樂」等5家畜牧場,發現場內排水集中匯流情形。(監察院提供)

監委實地履勘屏東縣枋寮鄉「樂樂」等5家畜牧場,發現場內排水集中匯流情形。(監察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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