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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修正三讀 未滿15歲身故 喪葬給付最高61.5萬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第107條增訂未滿15歲被保險人身故,可限額給付喪葬費用。(記者方賓照攝)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第107條增訂未滿15歲被保險人身故,可限額給付喪葬費用。(記者方賓照攝)

2020/05/22 20:59

〔記者陳昀/台北報導〕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第107條增訂未滿15歲被保險人身故,可限額給付喪葬費用,並以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一半為限,以目前基準為61.5萬元;另通過國民黨立委賴士葆提案修正的第138-2條,人身保險死亡、失能之保險金,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免納所得稅。

為防止父母幫小孩投保高額保險後謀害的道德風險,原先保險法107條規定,未滿15歲未成年人投保人壽保險,死亡給付滿15歲才發生效力,若15歲前身故,保險公司僅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的帳戶價值。

2018年10月普悠瑪出軌事故造成18人罹難,當中5名兒童也因此規定無法領取身故保險金,民進黨立委劉櫂豪提案修正保險法第107條,原擬增訂「因不可抗力之因素,並經主管機關認定者應予給付」,但初審時金管會認為「不可抗力」用語是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建議修改文字以免爭議。

三讀條文明定,未滿15歲被保險人身故,可限額給付喪葬費用,並以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一半為限,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15歲始生效力。根據現行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123萬元計算,未滿15歲被保險人的喪葬費用給付以61.5萬元為限。

三讀條文明定,為自己投保人身保險契約前得先洽定信託契約,信託契約、保險契約之受益人須為同一人,並以未成年、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死亡或失能之保險金的信託給付,本金部分視為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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