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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公用天然氣無正當理由拒供氣最高罰300萬

立法院三讀通過「天然氣事業法增訂第58條之1條文修正案」,明定公用天然氣事業在其供氣區域內無正當理由拒絕供氣請求者,處6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記者王藝菘攝)

立法院三讀通過「天然氣事業法增訂第58條之1條文修正案」,明定公用天然氣事業在其供氣區域內無正當理由拒絕供氣請求者,處6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記者王藝菘攝)

2020/05/12 10:08

〔記者林良昇/台北報導〕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天然氣事業法增訂第58條之1條文修正案」,明定公用天然氣事業在其供氣區域內無正當理由拒絕供氣請求者,處6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全國共25家公用天然氣事業,彼此營業區域並無重疊,屬於分區獨佔狀態,「天然氣事業法」第30條規定「公用天然氣事業在其供氣區域內,對於請求供氣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但該條並無罰責,增訂罰責讓機制更完善。

三讀條文明定,公用天然氣事業在其供氣區域內,違反第30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供氣請求者,處6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設立許可及供氣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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