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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未修、制度不符時宜 綠委提案廢止「監試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監試法法案應否廢止?抑或條文修正?」進行討論。(記者謝君臨攝)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監試法法案應否廢止?抑或條文修正?」進行討論。(記者謝君臨攝)

2020/03/25 10:54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就「監試法」是否廢除?考試院秘書長李繼玄今天表示,該法對國家考試的進行有正面功能,「宜修不宜廢」;監察院秘書長傅孟融則認為,監試工作並非憲定職權,不宜再派監委監試,至於該法存廢,則尊重立法院職權;對此,包括民進黨立委鄭運鵬、蔡適應等多人均認為該法已不合時宜,提出「監試法」廢止案。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邀請傅孟融、李繼玄,以及考選部長許舒翔等官員列席,就「監試法法案應否廢止?抑或條文修正?」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李繼玄表示,為期確保考試的公平性及公信力,除以「典試法」就命題、閱卷、決定錄取標準等事項予以規範外,並另定「監試法」,要求重要的典試及試務工作須於監試委員監試下進行,以發揮外部他律監督功能。長期實施以來,「監試法」對於國家考試的進行有其正面功能,也為維護考試公信力的基石。

不過,李繼玄指出,「監試法」自1950年10月修正施行至今已近70年,確有檢討修正必要。考試院已於2月提出修正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修正重點包括明定國家考試應由試院函請監院推派監委監試,另就監試事項,調整為彌封姓名冊的固封與開拆對號、試題的拆封等。

對此,傅孟融回說,考量監試工作並非憲定職權,也與事後的監察職權行使,似生扞格,故監試工作似不宜續由監委擔任。至於「監試法」存廢,尊重立院及試院職權;若維持現行體制,由監委擔任監試工作,監院建議僅須推派監委1人擔任「監試法」規定的監試工作,無須再按各地考區推派監試委員。

對於「監試法」存廢,包括蔡適應、鄭運鵬於本月初均提出廢止案;蔡適應提案指出,現行時空環境已截然不同,加上監院已非民意機關,監委已非民代,試院無須向監院負責,因此,派監委監試,已不符權力分立和憲政制度的規定。另,依據憲法,監院未有監督國考之權,「監試法」應予廢止。

鄭運鵬則提案指出,監委就「試卷之彌封」等監試事項,這種制度的存在,是因為90年前立法當時,並無電子監視器的防弊工具,因此必須由監委來進行人工監視,而今監視錄影器材不僅普遍,且功能強大,目前的監試只是行禮如儀。

此外,監試的監委有領取車馬費,這些都列入考試成本,從考生報名費中支應,非常不合理。監院曾從2005年2月至2008年8月間,長達3年半沒有監委。即便如此,4次考試均由典試委員長指派典試委員兼任監試,也無任何弊端,顯示此項監試制度根本無需存在,因而提案廢止「監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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