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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給香港看!「台版陳同佳」在台中落網

法務部曾解釋,台灣人在香港犯下3年以上之罪,我方具有管轄權。(資料照)

法務部曾解釋,台灣人在香港犯下3年以上之罪,我方具有管轄權。(資料照)

2019/11/13 12:12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港媒日前報導,有台籍嫌犯搶劫香港的鐘錶行後,當晚飛回台灣,由於台港無司法互助,台嫌逍遙法外,被形容為「陳同佳翻版」,法務部及陸委會當天即大動作澄清並強調:台灣對此案絕對有司法管轄權力,台中地檢署主動調查後,昨指揮台中市警方及刑事局中打中心,逮捕涉案的30歲林姓男子,正全力清查他涉案情況。

但據了解,港府迄今仍未正式提供林嫌在香港犯案的相關卷證,我方仍就現有證據,掌握他疑似以相同手法,涉及境外至少3起類似強盜案,初步清查犯罪所得逾千萬元,我方正要求香港警務處情資交換,希望儘快給詳細犯案、報案資料,包括監視器、贓證物相關照片等,以利檢方認定其證據力和後續偵辦。

根據報載指出,涉案林嫌10月6日上午抵達香港後,假扮顧客進入尖沙咀麼地道一家鐘錶店,持空氣槍威脅店員,搶走2只價值99萬港幣(約388萬台幣)的手錶後逃逸。店員追出店外與搶匪扭打,嫌犯脫逃時,所持手槍落地,後證實為空氣槍;林嫌當天即搭計程車到機場搭機返台。

當時港媒偏頗報導,指該嫌在台灣是「自由人」,除非他返回香港,否則港方無法要求台灣逮人,批評這是繼港女箱屍案嫌犯陳同佳之後,第二個因港台之間沒有引渡條例和正式司法互助關係而「受益」的犯罪人。

不過,法務部當天即駁斥港媒說法,指出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台灣人在香港犯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適用中華民國「刑法」規定,若確實涉及強盜罪嫌,因屬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我國本即具有司法管轄權,將依法訴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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