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初審通過 微調從業員資格
2019/11/06 11:56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上午初審通過「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26條條文修正草案」,全案不須再經朝野黨團協商。根據初審條文,有客觀事實足認不能執行爆炸物使用或管理業務,且經中央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者,不得擔任爆炸物使用人員或爆炸物管理員。
據了解,現行「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規定,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不得擔任爆炸物管理員。對此,立院經濟委員會今通過民進黨立委王榮璋提出之修正動議條文,將禁止標準調整為「有客觀事實足認不能執行爆炸物使用或管理業務,經中央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同時增列「爆炸物使用人員」為禁止擔任的職務。
另外,針對現行條文規定「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不能擔任爆炸物管理員,今初審通過條文也調整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不能擔任爆炸物管理員或使用人員。
為保證當事人之工作權,初審條文也明定,若前述兩項不得擔任爆炸物管理員或使用人員的原因消失,民眾仍得依法申請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