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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條誘台》科技部︰研發成果不能隨意帶往中國

科技部TTA台灣科技創新基地。(資料照,記者簡惠茹攝)

科技部TTA台灣科技創新基地。(資料照,記者簡惠茹攝)

2019/11/06 10:50

〔記者簡惠茹/台北報導〕國台辦推出所謂的「惠台26條措施」,其中涵蓋吸引新創團隊、台灣學術研發成果相關措施,科技部提醒,依照規定,無論是中國或其他國家,科技部補助計畫的研究專利和技術成果不能隨意帶出,由於成果管轄權在各學校機關,學校要嚴格把關研發成果,若要將成果讓與老師個人也要經科技部同意,如果學校沒有管理好,科技部可停止該校的獎補助。

學校未管理好將停止獎補助

針對第13條提及,符合條件的海峽兩岸青年就業創業基地和示範點可以申報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科技部說明,科技部設立的TTA台灣科技新創基地,主要是引進加速器,補助加速器經費來輔導新創團隊,而TTA屬於政府部門,本身不可能去中國申請國家級孵化器,對於補助的加速器業者由於是各國私人企業,因此無法限制他們不能去中國申請。

至於第21條指出,在中國高校、科研機構、公立醫院、高科技企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台灣同胞,符合條件的可同等參加相應系列、級別職稱評審,其在台灣地區參與的專案、取得的成果等同等視為專業工作業績,在台灣地區從事技術工作的年限同等視為專業技術工作年限。

科技部指出,依照「科技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科技部補助的計畫,最後所有研發成果歸屬於執行研究發展單位,也就是學校應負管理及運用之責,各學校也都有相關對應的辦法來嚴格控管,如果學校沒有管理好,科技部會停止獎助和補助這個學校的計畫。

科技部也強調,法規中也有規定,學校如果要將研發成果讓與給老師個人時,需經過科技部同意,於第三人請求讓與時,執行研究發展的單位應備函檢具相關文件向科技部申請讓與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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