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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加油!沒收毒梟不明財產 台灣抗毒關鍵拼圖

今年三月,高雄檢警破獲一間安毒工廠,嫌犯疑似販毒不法贓款4500萬元,家中又起出5200萬元,但依照現制,5200萬元法官無權沒收。(資料照,記者黃建華翻攝)

今年三月,高雄檢警破獲一間安毒工廠,嫌犯疑似販毒不法贓款4500萬元,家中又起出5200萬元,但依照現制,5200萬元法官無權沒收。(資料照,記者黃建華翻攝)

2019/11/05 22:33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總統蔡英文上任不僅挹注4年100億元反毒、執行4波大型緝毒專案、還提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案,其中關鍵法條為擴大沒收毒梟不明財產,也就是檢察官辦案若發現毒梟有與收入顯不相當的不明財產,且與其他違法行為有關時,可向法院聲請沒收,修正案已送入立法院審議,若這會期通過的話,可望成為台灣抗毒史的重要里程碑。

今年三月,高雄檢警破獲一間安毒工廠,當場查扣4500萬元贓款,而後又在黃姓主嫌家中起出5200萬元來路不明現金,依照現制,檢察官只能向法院聲請沒收4500萬元,另外的5200萬元因不在工廠,縱使檢察官高度懷疑是販毒所得,且黃嫌的資力也不可能有這麼多的合法財產,仍無法聲請沒收,這筆錢最後還是得發還。

就算是現場查扣的不明資金,也不一定能獲法官同意沒收,以士林地院的一起判決為例,檢警抓到一名製毒犯,當場在碎紙機、真空包、瓷器內查獲隱匿的現金共505萬元,向法院聲請沒收,卻因檢察官無法提出這些不明財產和製毒有關的確切證據,法官不同意沒收。

實務上這類窘境層出不窮,法務部2年前參照德國刑法研修毒危條例,希望透過修法,賦予法官權力宣告沒收製造、運輸、販賣毒品之毒梟所擁有的不明財產,為避免浮濫,也特別規定要「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財產或財物系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才能沒收。

法務部指出,毒品犯罪常具有暴利,且多具有集團性及常習性,考量司法實務上,對於查獲時無法證明與本次犯罪有關,但可能與其他違法行為有關聯且無合理來源之財產證明,如不能沒收,將使毒品防制成效難盡其功;如果耗盡司法資源仍未能調查得悉可能來源,以至於無法沒收,恐產生犯罪誘因,難以杜絕毒品犯罪。

修正案採取「擴大沒收」,法務部解釋,檢警查獲毒品製造、運輸、販賣的毒梟,如果發現他有來源不明而可能來自其他違法行為的不法所得時,就算無法確定來自是來自哪種特定的犯罪,仍可沒收之。

關於「有事實足以證明被告財產違法」來源,法務部參考歐盟沒收指令,強調法院在具體個案上綜合檢察官所提出直接證據、間接證據或情況證據,依蓋然性權衡判斷財產可能源於其他任何違法行為時,如:所得支配的財產價值與其合法收入不成比例,亦可認定為源於其他違法行為,可宣告沒收。

「抗毒必須斬斷金流!」台大法律系教授林鈺雄表示,如果法律只能處罰小毒蟲,對於大毒梟的不明財產卻無計可施,恐難成功掃毒;他強調,政府真的要打擊毒品,立法政策的選擇必須從最上游斷根,而斷根先斷金流,這在德國行之有年,德國於1992年已將擴大沒收列入德國刑法總則,同年7月15日的「對抗非法毒品交易與其他型態組織犯罪法案」的包裹立法中,首度引進並於刑法典中增訂擴大利得沒收的總則性規定,2017年再擴大範圍,改採任何犯罪皆可作為聯結犯行的立場!

林鈺雄指出,台灣直到2019年還沒通過毒品擴大沒收,實應好好審思究竟要如何反毒;至於司法院擔心擴大沒收恐侵害人民財產權,他則認為目前歐盟沒收指令及德國的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對此均有規定,司法實務也形成見解,我們如果連立法這一步都不敢踏出去,侈言抗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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