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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直接聽當事人陳述決定再審與否 立院初審通過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資料照,記者謝君臨攝)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資料照,記者謝君臨攝)

2019/10/28 19:06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聲請再審的案件,除顯無必要者外,應通知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的意見。會議主席、民進黨立委周春米說,我們希望法官可以直接面對當事人,深入思考案件有無再審的必要,而非只是冷漠坐在辦公室看卷。

司法院、行政院提案指出,為完善刑事訴訟制度,落實憲法訴訟權保障意旨,關於聲請再審的程序保障,包含請求調取原判決膳本、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卷證資訊獲知權、到場陳述意見權、依聲請或職權調查證據、不合法律程序的補正等事項,均有明文增訂的必要,因而提案修法,盼減低冤案發生與強化救濟制度。

初審通過條文指出,聲請再審之案件,除顯無必要者外,應通知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之意見。但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者,不在此限。

初審通過條文另增訂,聲請再審得同時釋明其事由聲請調查證據,法院認有必要者,應為調查。法院為查明再審之聲請有無理由,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此外,現行條文規定,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膳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然而,考量原判決之膳本當事人恐已無留存,因此新增條文「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膳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

周春米表示,本次修法將法官可以做的一些事情法制化,這是重要的一步;修法重點包括,第一,以前我們要提判決原本,但有時找不出來,法院說那繕本也可以,或法院幫我們確認這判決,等於減少聲請再審的障礙。

其次,周春米說,讓聲請再審的當事人可以到庭陳述意見,法官再考量要不要開再審程序,我們希望可以把被告及律師找來,實際聽他們講這個案件,讓法官直接面對當事人,他得以深入思考,這個案子有無裁定再審的必要,而非冷漠的坐在辦公室看書面文件,直接聽當事人講,感受是不一樣的。

周春米強調,修法並非變更再審聲請要件,而是針對再審程序,在法院裁定再審前,不要硬梆梆用一些程序卡住當事人,讓他不能提再審,也希望讓法官可以直接面對當事人的聲請,聽聽當事人怎麼說,這是很大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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