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逾20年 國影中心法制化立院初審通過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為了典藏電影等視聽文化資產,民間於20年前即倡議國家電影中心法制化,轉型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立法院委員會今初審通過「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草案」,組織型態為行政法人,掌管電影與視聽文化之資產的修護、典藏、展覽放映、再利用及行銷推廣等8大類業務。此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舉行聯席會議,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的「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草案共有33條條文,由文化部長鄭麗君等官員報告並備質詢。
初審條文明定,該中心業務概分為8大類,包括電影與視聽文化之資產的修護、典藏、展覽放映、再利用及行銷推廣;電影與視聽文化之資產的教育補助、推廣及國際交流;電影與視聽文獻、歷史資料的蒐集、整理、分析及研究;定期出版國際刊物,推動我國電影及視聽文化的國際宣傳等。
組織架構部分,初審條文指出,該中心設董事會、監事會,董事、監事任期均為3人;其中董事11人至15人,成員涵蓋政府機關代表;電影、電視及廣播專家學者;具法律、財務、行銷管理等專業人士,或對藝術文化界有重大貢獻,或傑出表現的社會公正人士。董事長人選由文化部遴選後提請行政院長聘任。
另,初審條文規定,董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的利益;其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時的處置,則由文化部規定。董事、監事相互之間,不得有配偶或3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
初審條文載明,該中心經費來源包括政府核撥及捐助;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捐贈等;此外,文化部應對該中心進行績效評鑑,評鑑項目包括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營運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等,相關規定由文化部定之。
鄭麗君於會後受訪指出,很期待草案能在本會期三讀通過,回應民間20多年來法制化的倡議,未來給予該中心更適合的行政法人組織設計,因為一些電影及視聽文化影像資產,都是全民共有記憶,過去因為組織量能受限,沒能獲得足夠支持,改制後,將持續推動影像資產的修復,及國內外的推廣。
鄭麗君說,新莊的場館即將在明年底完工,國影中心會有個新家,後續再規劃片庫,希望未來可以給它一個可長可久完整的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