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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耀昌涉圖利高院改判無罪 暫保縣長職位

高等法院今審結,大逆轉改判徐耀昌無罪,暫保縣長職位。(資料照)

高等法院今審結,大逆轉改判徐耀昌無罪,暫保縣長職位。(資料照)

2019/08/23 10:18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國民黨籍苗栗縣長徐耀昌,19年前在頭份鎮長任內涉圖利棄土業者開發取得並販售棄土證明被起訴,徐雖否認不法,台北地院審理13年之久,2013年判徐9年徒刑、褫奪公權6年,同案被告徐安泉等17名官商被判1年5月至14年不等徒刑;高等法院今審結,大逆轉改判徐耀昌無罪,暫保縣長職位;可上訴。

備受矚目的是,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規定,縣、市長若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經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就須停職,意即,高院今判徐耀昌有罪,徐將須停職,縣長職務將由副縣長代理,徐今改判無罪,暫時保住縣長職位。

此外,高院考量此案審理過久,今將多位被告以速審法減刑。

徐耀昌被控於1998年頭份鎮長任內,被控與秘書陳順興等人共謀,同意業者申請將棄土倒入頭份垃圾場,並濫開不實棄土證明,共圖利業者1291萬多元;偵查時,徐耀昌管多位官員否認犯行,檢方不採信,2000年9月仍依「對主管事務圖利、偽造文書等罪」,起訴徐耀昌等28人。

台北地院審理13年才審結,認定因案情複雜,審理程序冗長,因此逾8年不得歸責於徐耀昌等人,應符合速審法減刑規定,2013年7月23日,依圖利罪,但給予減刑,判徐耀昌9年徒刑、陳順興8年、頭份鎮公所清潔隊副隊長陳寬昌5年6月徒刑,另依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後龍鎮公所建設課課長劉清坤13年、技士許安泉14年、苗栗縣農業局技士張永誠13年不等徒刑,部份業者因符合減刑條例對部份業者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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