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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霄鎮長選舉提供喪家免費接駁車被告賄選 法院駁回當選無效之訴

通霄鎮長陳漢志(右一)於選舉提供喪家免費接駁車 一審刑事賄選、民事當選無效都不構成。(資料照)

通霄鎮長陳漢志(右一)於選舉提供喪家免費接駁車 一審刑事賄選、民事當選無效都不構成。(資料照)

2019/07/24 11:30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通霄鎮長陳漢志於選舉時,被檢舉提供免費接駁車載送喪家親屬,且接駁車上司機、隨車人員都穿競選背心,車上也貼有競選標語請託支持。陳漢志涉賄選的刑事部分,一審被判無罪;民事部分,法官也認為難以影響喪家親友投票的意向,今天駁回落選人杜文卿對其提起的當選無效之訴。

去年11月24日舉行之苗栗縣通霄鎮長選舉,投開票結果,經苗栗縣選舉委員會公告由陳漢志當選。不過,陳被檢舉,提供中型巴士免費載送通霄地區喪家親友至台中 、後龍火葬場之服務,中型巴士車身上黏貼「通霄鎮長候選人陳漢志鞠躬」、「顧子弟拼經濟再造通霄」等字樣,並有陳漢志夫婦懇請支持之肖像,指派司機及隨車人員,身上穿著印有「通霄鎮長候選人陳漢志鞠躬」字樣,涉嫌賄選。

苗栗地檢署依賄選罪嫌將陳漢志起訴;地檢署及杜文卿也對陳漢志提當選無效之訴。不過,陳漢志涉及的刑事賄選部分,苗栗地院認為是人情義理、不構成賄選,判陳無罪。

民事當選無效部分,苗栗地院合議庭認為,陳漢志自2016年間即擔任「阿斌哥大愛協會」通霄分會站長,該會原即有慰問喪家、提供急難喪家補助等服務,從2016年5月起以中型巴士提供喪家免費接駁服務,也屬服務喪家的方式之一,且陳漢志迄今仍從事此項服務,所以服務時間未限定於競選階段,服務對象也不限於通霄鎮民,於過程中沒有拉票行為。

法官認為,且接駁服務所花費的價額,與一般致贈喪家花籃、罐頭塔等價格相較,並沒有過高,難以影響喪家親友投票的意向,喪家親友也不會將此項服務認知為賄選買票的對價。故認為陳漢志主觀上沒有賄選的犯意,所提供的免費接駁服務也不是賄選的對價,不構成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交付不正利益之賄選行為,不構成當選無效,因此判決當選無效之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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