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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將調查馬英九洩密案歷審法官 司法院回應了

監委陳師孟申請調查馬英九洩密無罪確定案。(資料照)

監委陳師孟申請調查馬英九洩密無罪確定案。(資料照)

2019/07/16 17:05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監委陳師孟認為,前總統馬英九無罪確定案已造成各界質疑法官的法律見解,今天(16日)申請自動調查本案的「歷審法官」有無濫用自由心證情形,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獲悉後,緊急於下午3點半回應表示,尊重陳師孟的監察權,但不宜約談法官,以確保法官的審判獨立性。

呂太郎指出,陳師孟調查馬英九無罪確定案,是基於憲法賦予的監察權,司法院予以尊重,但憲法第80條寫明「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也就是不論審判前後,法官都應保有獨立不受干預的空間,依法審判。

呂太郎強調,陳師孟調查馬案時,務必本於憲法所保障法官的獨立審判精神,調查的目標,也不應超出判決書以外的內容,因為法官對於案件的審理細節,均已載於判決書內,調查範圍僅只限縮於書類內,不應超出。

至於陳師孟是否適宜約詢法官?呂太郎認為「不宜」,畢竟法官審判過程中指揮訴訟,包括事實認定、心證形成、法律見解都是憲法保障的範疇,也都完整交代於判決書內,沒有約詢的必要性,且過去大法官也解釋,若監委要調查相關卷宗,尤其是審判中的個案,也都有一定的限制。

陳師孟認為,馬英九洩密案前經台北地院一審宣判無罪後,歷經高等法院二審改判有罪、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及此次高院更一審判決無罪確定,歷審次判決反覆,實已造成各界對承辦法官之法律見解多所質疑。

陳師孟表示,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證據之證明力,固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否則即與證據法則有違,此即自由心證主義。

陳師孟強調,本案事涉前總統之刑事責任,影響層面非同小可,而此次高院更一審判決結果,不但廣為社會所矚目,並引發各界諸多議論,究歷審法官有無涉及「法官辦案濫用自由心證情形」,致影響其判決結果,相關問題實有進一步查明釐清之必要,已申請自動調查。

相關新聞連結:
馬英九洩密案歷審判決反覆 監委陳師孟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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