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山地農場侵害原民土地權利 監委糾正政院等單位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監察委員瓦歷斯•貝林指出,台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附設山地實驗農場於日治時期被圈劃為「台北帝國大學」山地農場,但實際上未供教學試驗使用;台灣光復後,內政部、行政院草率同意將土地撥交該校使用,嚴重侵犯原住民族土地權利,已提案糾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內政部及台大。
監委表示,歷經1930年霧社事件的台大山地農場,面積約1092公頃,原屬日治時期「能高郡番界地」的「高砂族保留地」,疑因政治因素,遭日本政府於1937年將其圈劃為台北帝國大學山地農場,但實際上並未供教學試驗使用。
監委指出,台灣光復後,自1958年起辦理全省原住民保留地測量登記期間,原台灣省政府民政廳卻未將台大山地農場登記為原住民保留地,以保障原住民族土地權利;內政部及行政院也未查明台大實無使用需求,即草率於1969年間,同意將土地撥交台大使用。
監委說,台大取得土地後,竟將土地委外種菜及培育菜苗對外銷售,每年賺取上千萬元收入,更於前年發生育苗失誤而賠償1484萬餘元巨款的疏失,明顯不符原奉准撥用土地的目的,顯已嚴重侵犯原住民族土地權利,也有違台大山地農場設立宗旨,違失之咎甚明。
監委強調,綜上違失情節,監察院要求行政院應本諸憲法、原住民族基本法及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有關原住民族土地權利保障的規定意旨,切實督促有關機關檢討改進並依法妥處;至於坐擁全台0.94%土地管理使用權的台大,也應體認上開疏失並本諸謙抑精神,妥予解決本案山地農場土地歸屬的爭議。
監委說,台大山地農場多位屬保安林及水庫集水區範圍,將來如順利由台大釋出部分土地並劃歸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請原民會協同各權責機關積極監控、輔導,當地原住民族也應依法妥善使用土地,力求原住民族土地權益保障與國土保安的兼顧與均衡,消弭外界疑慮,並樹立原住民族土地權利回復之典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