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理法三讀 5G開放共網共建
〔記者陳昀/台北報導〕NCC預計年底啟動5G頻譜拍賣競標,因應釋照在即,加上電信法1996年修正後再無重大結構性修正,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電信管理法」,開放5G釋照的頻譜拍賣、管制市場顯著地位業者,並開放電信業者「共頻、共網、共建」,讓5G應用更有彈性,也增訂國安條款,得限制採購及使用特定電信設備。
三讀條文明定,參進制度由現行電信法的特許制或許可制,改採登記制及核准制,並對具有市場顯著地位的電信業者採取不同程度的管制及矯正措施,以此營造電信產業自由、創新與公平競爭的環境。
條文明定,無線電頻率為全民共享資源,主管機關應衡酌其特性、使用效率及目的規劃,以拍賣、公開招標或其他適當方式彈性釋出頻率,並開放頻率共享、出租、出借,或是申請改配,經主管機關核配給其他電信事業使用,不受原頻率用途所限制。
增訂國安條款 可限制採購及使用特定電信設備
國安條款方面,三讀條文明定,主管機關得定期、不定期檢驗公眾電信網路,涉及國安事項時,得限制採購、使用特定電信相關設備;條文也明確規範申設公眾電信網路的資格、申請程序,並應符合國安、資通安全及通訊監察等功能需求,此外,為降低災害造成網路中斷無法服務之風險、提升公眾電信網路運作可靠度,主管機關有權指定「關鍵電信基礎設施」,強化防護。
考量部分業者在偏鄉涵蓋率不足,影響民眾通訊權益,三讀條文明定,未來電信業者間,可協商透過國內漫遊方式補足、改善通話品質,但仍需申請獲准,為了避免業者只漫遊、不建設,條文也明訂,電信業者必須分攤電信普及服務產生的虧損及管理費用;另政府每年度會從電信監理業務所得收入,提撥一定比率,編列預算,促進偏遠地區的公眾電信網路建設。
保障民眾隱私方面,用戶或使用電信服務者所生通信紀錄、帳務紀錄,保存一定期間並予以保密,用戶要查詢時也必須提供,為因應急難救助,三讀條文也明訂電信業者有協助執行通訊監察、調取通信紀錄及相關資料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