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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修正都更權變實施辦法 增選任估價者機制提升公信力

為配合今年1月底「都市更新條例」大幅翻修,內政部於今日部務會報通過「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修正草案」。(資料照)

為配合今年1月底「都市更新條例」大幅翻修,內政部於今日部務會報通過「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修正草案」。(資料照)

2019/05/30 18:01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為配合今年1月底「都市更新條例」大幅翻修,內政部於今日部務會報通過「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修正草案」,除了新增選任估價者的機制,也讓地主可參與指定估價者,以確保都更的公信力,此外為配合實務執行需要,本次也一併簡化登記辦理程序,解決過去補償金無法發放的困境。

內政部指出,由於「都更條例」已針對實施者委任專業估價者的方式做出較公開、公平之規範,因此本辦法也配合刪除過去實施者可以「自行選任」3家專業估價者的規定,並新增公開、隨機的作業方式,明定實施者應將選任的時間、地點事先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選任時也必須要有公正第三人見證,並以主管機關提出的建議名單進行抽籤。

至於專業估價者的建議名單,內政部解釋,各主管機關將會先會商相關職業團體,以資格條件及實務經驗進行篩選後建置出名單。

除了配合「都更條例」做出修正,內政部表示本辦法也配合實務需要進行修正,明定未受分配或不願參與分配的所有權人死亡時,實施者在現金補償發放或提存後可逕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不用再辦理繼承登記。

另外,若是實施者應發放的現金補償、拆遷補償及差額價金等,有逾期未領、拒絕受領或無法通知受領等情形,本次修正也規定實施者得提存法院,避免影響後續都更實施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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