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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通過修正《刑訴法》境管6個月內須告知被告

立法院24日院會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長蘇嘉全三讀後敲下議事槌。(記者簡榮豐攝)

立法院24日院會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長蘇嘉全三讀後敲下議事槌。(記者簡榮豐攝)

2019/05/24 14:12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除了針對限制出境、出海專章明定出法定要件及程序,也規定了偵查中及審判中的限制出境、出海期間限制、延長程序及相關配套措施等,讓過去頻被詬病的限制出境、出海處分進一步法制化。

三讀條文規定,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無一定之住、居所者」、「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等任何一種情形者,檢察官或法官得在必要時逕行限制其出境、出海,但若被告所犯為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則不得逕行限制。

三讀條文也規定,除了被告住、居所不明而不能通知外,書面通知最晚應在限制出境、出海後6個月內送達被告,通知前已訊問被告者,則應當庭告知並付與書面通知。

針對被告被限制出境、出海的時間,三讀條文明定,偵查中不得逾8月,有繼續限制之必要者應附具體理由,在屆滿20天前以書面方式聲請法院裁定,並同時以聲請書繕本通知被告及其辯護人。而且檢察官聲請延長限制出境、出海,第一次不得逾4月,第2次不得逾2月,以延長2次為限。

若是審判中之被告,條文明定每次限制出境、出海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之罪則累計不得逾10年。

條文中也規定,不論是偵查中或審判中,被告逃匿而通緝之期間將不計入累計時間,另法院要延長限制出境、出海前,應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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