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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架不實選罷廣告 法院拒當第一線審核

司法院認為不宜讓法院當選罷廣告的第一線審核者。(記者吳政峰攝)

司法院認為不宜讓法院當選罷廣告的第一線審核者。(記者吳政峰攝)

2019/05/17 23:42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行政院院會17日通過「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規定選舉公告發布或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至投票日前1日止,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對不實內容之競選或罷免廣告,得向法院聲請緊急限制刊播令,司法院17日回應,法院不應、也不適合擔任不實廣告的第一線審核機關。

司法院指出,由法院裁定是否限制不實廣告之刊播,涉及「法官保留」問題。於法理上,適用法官保留的典例為人身自由之拘束,例如「羈押」,而搜索扣押及通訊監察之法官保留,也是相同道理,需要法院事前審查,以為制衡。

然而,對不實廣告刊播的限制,並不會對當事人帶來之後司法救濟程序的不利效果,也沒有事前不能知悉、而無從循正當程序行使防禦權的問題,因此從法理角度來說,法官保留原則並不適用於不實廣告刊播限制。

司法院表示,民間媒體、平台業者、事實查核機構、乃至於行政機關或法院等等雖然都是不實資訊的查核者,但針對廣告內容資訊真偽的「即時」判斷,行政部門比法院更加具備通訊傳播、網路媒體等事務的熟悉度及專業度,且在決策上較具彈性、快速反應性,並擁有較充足的組織、人力資源,因此,行政部門更加適合執掌第一線的即時判斷任務,再由司法機關職司事後權利救濟。

司法院解釋,競選、罷免廣告的之刊播,屬於政治意見的表達溝通,對此,法院原則上應採取尊重、保障態度,並避免過早涉足而捲入政治競爭,反使人民對法院公正性的信任有所斲傷,因此,判斷選罷廣告內容是否不實,法院應維持事後訴訟救濟的一般性功能,而不應第一線介入政治進程中的言論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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