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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刑法不只虐童致死罪 法務部:還有這些重點…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列外界關注的凌虐幼童致死罪,最重可處無期徒刑。(記者簡榮豐攝)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列外界關注的凌虐幼童致死罪,最重可處無期徒刑。(記者簡榮豐攝)

    2019/05/10 23:32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立法院今天(10日)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增列外界關注的凌虐幼童致死罪,最重可處無期徒刑,法務部表示,本次修法不只這個重點,還有殺人改為永久追訴、刪除業務過失傷害或致死、修正聚眾鬥毆等條文,民眾應詳閱,以免誤觸法條。

    法務部指出,刑法於1935年1月1日制定公布,同年7月1日施行,期間歷經多次修正,本次經行政院、司法院於2018年7月17日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終於10日通過,新法符合國家社會現況及現代刑法理論,相信更能保障全體國民生命財產安全,具體實現司法正義,共有9大重點:

    1、立法定義凌虐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修正條文第10條)。

    2、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發生死亡結果者,無追訴權時效之適用(修正條文第80條)。

    3、增訂違背公務員依法所發具扣押效力命令行為之處罰(修正條文第139條)。

    4、修正罰金刑,最高法定刑1年以下有期徒刑部分,罰金刑配合修正為10萬元以下罰金;2年以下有期徒刑部分,罰金刑修正為20萬元以下;3年以下有期徒刑部分,修正為30萬元以下;5年以下有期徒刑部分,修正為5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條文第276條、第277條、第279條、第281條、第284條、第320條及第321條)。

    5、基於刑罰平等原則,分別刪除業務過失致死罪及業務過失傷害罪之處罰,並提高普通過失致死罪及普通過失傷害罪之法定刑,由法官依個案過失情節之輕重量處適當之刑(修正條文第183條、第184條、第189條、第276條及第284條)。

    6、第22章殺人罪章,修正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法定刑,以符合罪責相當原則及量刑彈性。另有關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而得免除其刑之除外規定,一併配合修正文字(修正條文第61條、第272條)。修正生母殺甫出生子女之寬減要件,須基於不得已之事由始適用之(修正條文第274條)。依加工自殺或自傷行為是否出於犯罪行為人實行態樣,分別修正適用不同的法定刑(修正條文第275條、第282條)。

    7、第23章傷害罪章,修正聚眾鬥毆之處罰類型,並提高法定刑(修正條文第283條)。285條傳染性病與他人之行為及本條所為的強制治療處分,一併刪除(修正條文第98條、第287條及現行條文第91條)。提高凌虐及妨害兒少身心發展罪之被害人適用年齡至18歲,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之意旨契合,並增訂處罰凌虐幼童致死、致重傷之加重結果犯,以充分保障幼童之生命、身體法益(修正條文第286條)。

    8、修正意圖營利之妨害秘密罪文字,以符立法體例。(修正條文第315條之2)。

    9、第80條關於追訴權時效規定之修正,將發生法律變更之適用問題,為兼顧法秩序之安定,並配合刑法沒收新制施行日期,避免修正後適用困擾,「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增訂其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除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但書所定情形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外,仍應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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