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手杖法案」三讀!斑馬線不禮讓視障者 最高罰7200元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車輛行近斑馬線及轉彎時,不禮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優先通行者,加重罰鍰至最高7200元,並增訂條文明定,在斑馬線放置物品妨礙交通者,最高可罰6000元,保障視障者通行安全,也被稱為「台灣白手杖法案」。(資料照)
〔記者陳昀/台北報導〕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車輛行近斑馬線及轉彎時,不禮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優先通行者,加重罰鍰至最高7200元,並增訂條文明定,在斑馬線放置物品妨礙交通者,最高可罰6000元,保障視障者通行安全,也被稱為「台灣白手杖法案」。
有鑑於視障者在公共空間行動時,常有汽機車、自行車未禮讓行人,或違規堆放障礙物危害人參案權的情事,民進黨立委王榮璋、李昆澤、鄭寶清等人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提高相關罰則。
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機車駕駛人轉彎或行近行人穿越道時,若不禮讓行人先通過,可處1200至2400元罰鍰。
三讀條文增訂,若不禮讓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的視障者,加倍處罰2400元至7200元以下罰鍰,若造成傷亡以刑法處分;自行車等慢車若不禮讓,也從300至600元加倍處以600至1200元罰鍰,若致傷亡,加重到1200至2400元罰鍰。
另外,若在斑馬線堆放、拋擲物品妨礙交通,可處3000至6000元罰鍰,致人傷亡加倍處罰,警察執行指揮交通或稽查任務,以及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與導護人員則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