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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法」修正三讀 違規添加「加工助劑」最高罰300萬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案」。(資料照)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案」。(資料照)

2019/03/22 18:11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立法院今三讀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案」,明定食品內「加工助劑」的定義與用途,未來若業者添加的「加工助劑」不符規定,將可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條文中定義,所謂的「加工助劑」,是指食品或食品原料製造加工過程中,為了達到特定加工目的而使用,且非作為食品原料或食品容器具的物質。該物質於最終產品中不產生功能,食品以其成品形式包裝之前應從食品中除去,其可能存在非有意且無法避免之殘留。

根據修法條文,「加工助劑」的使用,不得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若違反此規定且不配合主管機關改正,將可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可命其歇業或停業一定期間,甚至廢止其公司、工廠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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