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轉委員辯護太陽花被疑恫嚇司法 尤伯祥:合法執行律師職務
促轉會委員尤伯祥(右)指出,他擔任促轉會兼任委員,促轉條例並未禁止兼任委員從事律師本業。「太陽花學運是公民運動,不是政黨活動,認同這項公民運動的理念,義務為參與者辯護,以維護他們的法律上權益。」(資料照,記者陳鈺馥攝)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有平面媒體今日質疑,律師尤伯祥兼任促轉會委員,卻在太陽花學運攻佔政院案擔任魏揚等被告的辯護人「無異恫嚇司法」;對此,促轉會委員尤伯祥今日表示,合法執行律師職務,並無干涉司法。
尤伯祥指出,他擔任促轉會兼任委員,促轉條例並未禁止兼任委員從事本業。「太陽花學運是公民運動,不是政黨活動,本人認同這項公民運動的理念,義務為參與者辯護,以維護他們的法律上權益,是盡律師法第一條所課與之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之使命。」
尤伯祥強調,他為確保該案被告得受公平審判,聲請法官迴避,也是職責所為。太陽花學運既是公民運動,而非政黨活動,他為參與者辯護,自不違反促轉條例第12條所規定政治中立條款。
尤伯祥提及,促轉條例第1條第2項明定,促轉會的職權行使對象是「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不法行為與結果」,而威權統治時期,依法是指「中華民國34年8月15日至81年11月6日止」,323攻佔行政院事件顯非發生於威權統治時期案件,與促轉會職權範圍全然無涉。
尤伯祥指出,該案既非促轉會職權範圍內事務,他的促轉會委員身份及職權,自與該案審理無關。
他表示,促轉會的權責是就威權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不法行為與結果,處理相關轉型正義事宜,並非「法官法」主管機關,更無聲請法官評鑑的權利,不可能本於促轉會委員身份恫嚇法官,或做出其他恫嚇行為。
他批評,媒體有關本人藉促轉會委員身分干涉司法之報導,應係誤解相關法律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