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三讀 編列自願性休漁、禁漁獎勵金
〔記者蘇芳禾/台北報導〕為鼓勵漁民自願性休漁及獎勵漁民遵守相關禁漁規定,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漁業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依照相關規定每年2個月以上之禁漁期,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應編列漁船年度自願性休漁及禁漁獎勵金,相關獎勵申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提案的民進黨立委楊曜於書面指出,近年來國際間對於鼓勵漁民休漁所進行之國家自願性休漁補貼,普遍被認為屬於「綠色補助」,且合乎國際規範,而我國現行海洋政策,對漁業捕撈方法、捕撈時節限制,漁場作業範圍限縮等管制日益嚴格,致使漁民收入銳減。
楊曜指出,相較鄰近國家,我國自願性休漁獎勵金額度明顯偏低,為兼顧漁民生計和促進海洋永續發展,應合理提高漁民自願性休漁獎勵金額度。
三讀條文包括,為鼓勵漁民自願性休漁及獎勵漁民遵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七條或第四十四條所定每年2個月以上之禁漁期,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應編列漁船年度自願性休漁及禁漁獎勵金,相關獎勵申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申請資格、條件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此外,立法院也通過附帶決議,自107年9月1日起對於休漁獎勵期間內,累積出海作業90日以上及在國內港口休漁120日以上之漁船,舢舨及漁筏之年度自願性休漁獎勵金,單依漁船、舢舨及漁筏之年度自願性休漁獎勵金新台幣2萬元,另漁船並依其噸數計算,每噸加發新台幣1500元,單一漁船之年度自願性休漁獎勵金以新台幣20萬元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