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身心障礙權利 「助產人員法」修正案今三讀
2018/11/30 15:43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及消除歧視,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助產人員法第10條條文修正案」、「護理人員法第9條條文修正案」,修正「罹患精神疾病或身體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歧視用字。
「助產人員法」刪除歧視用字後,關於不得請領執業執照的規定,條文修正為「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助產人員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
據了解,衛福部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就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5條意旨,禁止所有基於身心障礙的歧視,保障身心障礙者獲得平等與有效的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