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院聲請不當黨產條例釋憲 大法官決議不受理
2018/10/05 16:38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監察院去年認為不當黨產處理條例有違憲之虞,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大法官審查後認為,憲法並未賦予監院有法律違憲審查權或專屬聲請權,全案不符釋憲要件,決議不受理。
監察院去年接受民眾陳情,調查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合法性,認為不當黨產處理條例有違憲之虞,且「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也有違「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因此將全案函送司法院,盼聲請大法官釋憲。
大法官經過1年多的審查,5日做出不受理的決議,直指宣告法律違憲的權力為司法院專屬,監察院並沒有此權力,且就算法律違憲,監察院也不具專屬聲請權。
此外,監察院主張在調查黨產條例時,發現法律有違憲之虞,依法具有「「行使調查權所生法令違憲審查權」,大法官認為,這個主張已逾越監察院的憲法職權範圍,甚至侵害立法權。
大法官強調,本件釋憲案是以「人民陳情─立案調查─聲請釋憲」模式聲請,若逕予受理,則將會使監察院因此取得其自稱之「行使調查權所生法令違憲審查權」,從而得以對立法院之立法,全面行使一般性之抽象審查權,反會造成監察權與立法權間之權力不平衡,甚至破壞五權分立憲政體制。
大法官7月特別為此召開說明會,請專家學者闡述監察院有無為此聲請釋憲的權利,會中正反意見激辯,火花四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