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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資格主管機關擬改為司法院 司法院:不妥

立委聯合提案,希望將律師資格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由現行的法務部改為司法院。惟司法院對此表示,為確保司法院的超然,不宜擔任此主管機關。。(記者呂伊萱攝)

立委聯合提案,希望將律師資格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由現行的法務部改為司法院。惟司法院對此表示,為確保司法院的超然,不宜擔任此主管機關。。(記者呂伊萱攝)

2018/10/01 10:52

〔記者呂伊萱/台北報導〕行政院與立法院研擬翻修「律師法」,立委聯合提案,希望將律師資格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由現行的法務部改為司法院。惟司法院對此表示,司法院的性質是審判機關,為確保司法院的超然,不宜擔任此主管機關。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召開會議,審查「律師法修正草案」相關草案。

由時任立委顧立雄等30人提出的「律師法修正草案」,其中有關第4條至第6條、第24條、第37條、第69條、第92條與第111條等修法提案,內容涉及律師資格審查、請領律師證書、律師聘僱外國人的許可與管理、律師懲戒程序組織、外國律師加入工會與律師查詢系統等事項,提案均由法務部改為司法院主管。

提案說明指出,由於律師為司法的一翼,為人民主張權益時,和檢察官處於對等、平等的地位,現行法以檢察官的主管機關法務部,作為律師資格廢止或撤銷的有權機關,與律師在野法曹的地位及律師自治自律精神不容,故提案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改為司法院。

司法院認為,司法院性質為審判機關,兼掌輔助司法權行使的行政事項,為確保超然的立場,不宜擔任律師的事業主管機關,「此部分修正草案並不妥適」。

法務部則表示,法務部已針對「律師法」,聘請專家學者、司法院與律師公會代表,成立「律師法研究修正會」,做通盤檢討,迄今召開83次會議。法務部也參考該會議結論與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擬具律師法修正草案,正報請行政院審查中,建議立法院等行政院相關草案送達審議時,再併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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