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官改特任 考試院:退休權益將生紛爭
〔記者劉力仁/台北報導〕司法院有意修改法官法,將終審法院法官改為特任官,考試院認為,修法構想爭議大,包括將產生不同身分屬性人員於適用法官法退休(職)權益之爭議,還有難脫政治干預司法之嫌,將去函司法院及行政院表達不同意見。
考試院院會今天討論法官法修法相關議題,對於司法院擬將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簡稱終審法院)法官改為特任,並擬將終審法院特任院長、法官定位為實任法官;考試院特審司長陳紹元表示,站在考試院立場,認為修法後與現行法官法第71條所定實任法官之指涉有所扞格,將使同一法律對於實任法官有不同界定,致生法制上適用疑義。
陳紹元表示,若按照司法院構想修法,日後特任法官除由實任法官任用外,尚有由律師、教授轉任者,司法院未區分不同的身分屬性,將都享有憲法上終身待遇保障,將使日後不同身分屬性人員於適用法官法第78條退休(職)規定時,產生權益上爭議。
再來,未來終審法院法官之任命程序由司法院院長提名,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後總統任命,因司法院長提名的終審法官名單為主動報名或被動推舉並不明確,可能會衍生依好惡或派系提名之遐想,有政治干預之疑慮。
法官及檢察官職務評定部分,現行法官法第73條及第74條有關職務評定相關條文,僅規定評定為「良好」晉級之規定,並無評定「未達良好」之明文,獎懲定義並不明確,建議司法院及法務部檢討增修相關考核指標與評定未達良好之法定事由,及研定職務評定結果比率。
因職務評定結果將影響俸級之核敘,應送銓敘部審定,建議法官職務評定辦法及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應分別由司法院、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發布。
陳紹元表示,法官法就相關俸級事項之規範並不完整,致使部分人員權益失衡,例如法官法第71條第5項規定,起敘俸級並非依年資長短作等距分級,將使部分人員依法官曾任公務年資提敘時,年資較長者俸級反較年資較短者為低之情形,以及相關人員轉任試署法官,其後改派實任法官已敘較高俸級者,當年度職務評定結果為良好,依法官法第74條規定再予晉級,致生同一年度內晉級2次之不合理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