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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法院放水唐儀靜案 台南高分院駁立院國民黨團指控

台南市議員參選人唐儀靜。(記者王俊忠取自唐儀靜臉書)

台南市議員參選人唐儀靜。(記者王俊忠取自唐儀靜臉書)

2018/07/25 15:22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立法院國民黨團質疑台南市議員參選人唐儀靜,獲得提早結束保護管束的裁定過程啟人疑竇,台南高分院是否配合政治操作而刻意放水、包庇?台南高分院嚴正回應指,該案審理對一般人民均無差別,所謂放水、包庇指控,並非事實;社會各界應從證據及法律適用有無瑕疵檢視此案,其他毫無根據的質疑或過多政治聯想,實在沒有必要。

受保護管束處分人唐儀靜之前因過失致人於死案,經二審判有期徒刑8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確定。

台南高分院刑事庭長林英志說明,檢察官於今年6月25日檢具地檢署觀護人執行保護管束情形等相關事證,指唐儀靜執行保護管束期間已逾1年,經評估執行情形良好,無繼續執行的必要,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5條規定,向台南高分院聲請裁定免除保護管束執行。

高分院審查檢察官所提各項事證,認為唐儀靜在保護管束期間均能恪遵規定按時向觀護人報到,無論工作及生活作息均正常、良好;且本案僅是過失犯罪,訴訟期間即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並無繼續執行保護管束必要,才於今年6月29日裁定准許檢察官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唐儀靜的保護管束處分。

林英志搬出法條表示,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5條規定:「執行保護管束期間,已達1年以上者,檢察官綜核各月報告表,並徵詢執行保護管束者意見,認為無繼續執行必要時,應聲請法院裁定免除其執行」。該案裁定是依上述規定應檢察官聲請而依法做成,這類裁定並非首例,先前都有案例可參考。該院依法審理此案,對一般人民均無差別,所謂「配合政治操作而刻意放水、包庇」之指控,並非事實。

林英志強調,高分院合議庭依檢察官所提證據審查唐儀靜是否符合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5條規定,符合即應予免除;不符合即駁回檢察官聲請,並無其他政治或不當考量聯結,特此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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