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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倩應戰控「扣帽子」 內政部強調「警告處分合法」

婦聯會主委雷倩(左三)率會內各級主管親自出庭及律師柏有為(右二)出庭。(記者溫于德攝)

婦聯會主委雷倩(左三)率會內各級主管親自出庭及律師柏有為(右二)出庭。(記者溫于德攝)

2018/06/20 13:00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內政部前年根據人民團體法第58條第一項規定,認定婦聯會以年代久遠為由,拒絕提供勞軍捐相關文件及收取數額等資料、已違法,予以警告;但婦聯會不服,先提行政訴願後再提行政訴訟。全案今天上午開庭,婦聯會主委雷倩親自應戰,律師柏有為雖承認有勞軍捐,但不解「依據哪條規定必須提出?」反控「扣帽子」:但內政部強調「警告處分合法」,且婦聯會實際上可提供勞軍捐資料、卻不願意提供。

雷倩庭後樂觀表示,法治是民主的基石,而司法是人民權益的最後捍衛者,婦聯會希望本案爭點能被釐清,也就是政府行使的公權力,是否得以逾越正常的法律所賦予政府的職權?而人民在面對擴權的政府時,可否藉由司法爭取到正當的權利?

至於案件將於月底宣判,雷倩也說,盼透過本案為台灣立下真正典範;她離去前透露,下週三婦聯會與黨產會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之訴訟,會再度親自出庭。

柏有為稍早在庭內雖承認有勞軍捐,但態度反問「依據哪條規定必須提出?」且行政機關不能無法律依據、做成處罰,否則是藉由妨害公益之名扣婦聯會帽子;他也說,勞軍捐款的性質是出於各界意願、並非課稅,因此該筆款項並未涉及稅入或稅出,否認不法。

但有備而來的內政部備齊三點反駁。第一、依據人民團體法等規定,2007年就應清楚提供相關資金資料給內政部,但婦聯會始終不理,機關才會做出最輕的警告處分;第二、婦聯會自1955年起利用行使公權力機會、長年收取勞軍捐,且有大量資金流向特定政治陣營,已嚴重妨害公務,內政部才據此做出合理的警告處分;第三、婦聯會雖在本案中以資料不齊全為由、拒絕提供勞軍捐明細,但就內政部所知,婦聯會在北高行與黨產會間訴訟卻能提出勞軍捐明細,可見是不願為非不能為,因而請求駁回原告訴訟。

而法官聽畢雙方陳述後表示,為求完整呈現雙方意見,將於庭後由書記官重新聽打,庭末確定雙方均無意見後諭知本月29日下午4時宣判。

婦聯會主委雷倩。(記者溫于德攝)

婦聯會主委雷倩。(記者溫于德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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