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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勞基法修法陳抗民眾、律師被警方丟包 監察院認定失當

去年12月23日「反對勞基法惡法修法、保障勞工權益」集會遊行,部分抗議民眾以及表明身分協助民眾的律師被警方強制載至偏遠市郊「丟包」,監院認定警方作法確有「失當」,要求台北市政府及內政部儘速檢討改進。(資料照)

去年12月23日「反對勞基法惡法修法、保障勞工權益」集會遊行,部分抗議民眾以及表明身分協助民眾的律師被警方強制載至偏遠市郊「丟包」,監院認定警方作法確有「失當」,要求台北市政府及內政部儘速檢討改進。(資料照)

2018/06/08 11:26

〔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去年12月23日「反對勞基法惡法修法、保障勞工權益」集會遊行,當晚深夜發生警方圈圍陳抗群眾,持續管束到隔日凌晨,甚至還把民眾以及表明身分協助民眾的律師強制載至偏遠市郊「丟包」,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昨日為此審議通過監委王美玉、高涌誠提出的調查報告,監院認定警方這種處理集會遊行的「新模式」,已屬憲法第8條「逮捕拘禁」範疇,確有「失當」,要求台北市政府及內政部儘速檢討改進。

監院表示,警方當時將現場抗議群眾以優勢警力圈圍,再以警備車強制帶離陳抗現場,分頭丟包,為近年來警方處理重大集會遊行活動的「新模式」,這類措施雖較高壓噴水、警棍強制驅離的侵害性小,但並非只是消極要求人民解散或禁止進入特定區域,而是違反當事人意願,相當時間拘束陳抗者的行動自由,而且民眾被強制帶到另一空間,對於人身自由的干預程度較大,已屬憲法第8條「逮捕拘禁」的範疇。

監院指出,警方措施不但執法依據有重大疑義,而且適用的時機、要件、對象、帶離地點、救濟途徑等都屬不明,因此各界經常有警方執行時流於恣意的質疑,而內政部作為集會遊行法的主管機關,必須釐清其適法性,並應藉由修正「集會遊行法」的時機,彙集各界意見,明確規範使用強制力之裁量標準,作為第一線警方的執法依據。

此外,對於有律師也被強制帶離,監委認為,律師參與合法集會遊行表達意見,或在集會遊行現場提供法律諮詢及協助民眾保障其合法權益,如果未涉不法,符合「律師法」所定的保障人權、促進民主法治的職務目的,並有助於建立溝通協調管道,主管機關應予以尊重,「不容將合法行使職務之律師視為違法陳抗者,恣意施用強制力」,台北市警局當時以律師參與違法陳抗活動為由,強行將律師圈圍、載離,未適度尊重律師在社會運動中的角色及地位,核有未當。

監委並認為,「集會遊行法」宗旨在規範公權力介入憲法人民集會自由的必要性及界限,該法雖然賦予警察機關在集會遊行現場可為相關處分及措施的裁量權限,但應受該法第26條比例原則的拘束,警政署認為舉牌「制止」前,必須先行「命令解散」,以及台北市警局認為民眾在陳抗現場不能對警察強制措施表示異議,都有欠妥適,應儘速檢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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