拚留才產創條例三讀 員工分紅股票可擇低課稅
〔記者邱燕玲/台北報導〕為創造留才誘因,立法院上午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第19條之1及第72條條文修正案」,只要取得分紅股票的員工繼續服務滿2年,可選擇依「取得時」或「處分時」擇價低者課徵所得稅。
「產業創新條例」於2015年底增訂相關條文,員工所獲分紅股票,5年內緩繳所得稅。但因誘因不足,去年11月底修法時,改為在5百萬元內,可選擇不計入當年度所得課稅,待移轉時再按轉讓價格計算所得課稅,但若股票上漲,員工反而會被課更多稅。
立法院民進黨團因此再提案修法,員工獎酬股票在5百萬元限額內,未來實際轉讓時,可選擇以取得價或轉讓時的市價孰低課所得稅;但員工須持有股票且繼續公司服務2年以上。
此案在委員會審查時,經濟部長沈榮津認為,依此修法是多了一種選擇,有助於員工的向心力,預計約有1、2千人受惠。財政部賦稅署長李慶華解釋,若公司股票在取得後上漲而依轉讓價格計稅,已有資本利得概念,將影響企業留才,修法是合理處理價差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