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法」三讀 未依規定使用最重罰10萬元
2018/05/08 16:59
〔記者鄭鴻達/台北報導〕立法院今三讀通過「下水道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未依規定將污水排泄至下水道、拒絕下水道機構檢查者,將處以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此次修法乃該法自提出後34年來首度調整罰則。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下水道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規定,下水道用戶不依規定將污水排洩於下水道者、未經檢驗合格聯接下水道或未限期改善者、拒絕下水道機構檢查者,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三讀條文也新增,工廠、礦場或經「水污染防治法」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業,若違本法3次而仍未能改善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除得予以停業處分,並新增事業地方主管機關得通知停止之規定。
本次修法也規定,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新開發社區、工業區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或場所,亦應設置專用下水道,且由各該開發機關構建設、管理。
民進黨立委洪宗熠於提案要旨指出,「下水道法」自1984年提出後,至今未修改過相關罰則,為確保水域水質安全,參酌「水污染防治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後,乃提高罰鍰以收嚇阻違法情事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