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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助留才 分紅股票可擇低課稅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12日邀請經濟部長沈榮津(右起)、經濟部工業局長呂正華列席報告並備詢。(記者黃耀徵攝)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12日邀請經濟部長沈榮津(右起)、經濟部工業局長呂正華列席報告並備詢。(記者黃耀徵攝)

2018/04/12 12:01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為創造留才誘因,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再修正「產業創新條例」,只要取得分紅股票的員工繼續服務滿2年,可選擇在「取得時」或「處分時」擇低課徵所得稅。

「產創條例」早在2015年底增訂相關條文,員工所獲的分紅股票,5年內緩繳所得稅。但因誘因不足,去年11月底修法時,改為在500萬元內,可選擇不計入當年度所得課稅,待移轉時再按轉讓價格計算所得課稅。但若公司股票上漲,員工反會被課更多稅。

立法院民進黨團因此再提案修法,只要員工取得分紅股票後繼續服務滿2年,就能選擇在「取得時」或「處分時」擇低課稅。

經濟部長沈榮津認為,依此修法是多了1種選擇,有助於員工的向心力,預計約有1、2千人受惠。

財政部賦稅署長李慶華解釋,若公司股價在取得後上漲而依轉讓價格計稅,已有有資本利得的概念,將影響企業留才。修法是合理處價差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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