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修法 六大礦2021年前完成補辦環評
〔記者黃佩君/台北報導〕行政院版礦業法修法送入立法院,預計月底將開始啟動修法;修法後年產5萬公噸以上的大礦區須於3年內補辦環評,經濟部礦業局表示,外界關心的「六大礦」最慢於2021年都會完成補辦環評。而對外界質疑該法「準用」環評法,經濟部卻可最終准駁,有架空環評法疑慮;經濟部次長王美花今也澄清,經部僅是現勘確認,並考量整體廢礦對整體供需影響做調節,但絕對會尊重環評結果,不會有翻案情形。
行政院上週通過礦業法修法草案,未曾做過環評的礦業用地,須分級分階段補辦環評。新法第58條規定,礦業用地面積若大於2公頃,且最近5年內年平均生產量大於5萬公噸以上,須在修法通過後3年內補做環評;而年產量小於5萬公噸的60個礦場,則在5年內補辦。
礦業局長徐景文表示,修法通過後,估計包括亞泥、潤泰兩礦場、宜大、榮豐跟台塑等「六大礦」,將於2021年前完成補辦環評。礦業局表示,六大礦場中,亞泥佔產量約30%,其餘佔10%多,加上已做過環評的台泥礦場,合計共佔台灣水泥礦8成左右。
而目前院版礦業法已送入立法院,預計月底可開始啟動修法。而上週公布條文後,外界有不少疑慮,其中質疑在補辦環評部分,58條之一僅為「準用」環評法,而在第五項部分規定主管機關經濟部對環評審查結論仍可「邀請相關機關、專家學者現場勘查並經審查後,得廢止其礦業用地之核定」,經濟部恐仍有最終准駁權,有架空環評法疑慮。
對此,次長王美花解釋,經部設計此條文,僅是進行現勘確認,確保的確有第五款所述的3項需廢止礦業用地情形。
該款規定,環評審查結論若包括:1.對人民生命財產有重大不利之影響;2.對保育類或珍貴幾有動物之棲息生存有重大不利影響;3.對環境品質有重大不利影響或顯著超過當地環境涵容能力;且無替代方案可重新送審者,可在經部邀集現勘及審查後,廢止礦業用地。
王美花說,由於該法經濟部是主管機關,在環保署給出環評審查意見後,經濟部有義務做基本的確認,是否有該3項情形,並現勘審查,考量如何配合國內產業情況,審酌應立即廢止礦業用地,或是仍需部分時間調度國內外其他產能遞補。她也強調,仍會尊重環保署,不會有翻案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