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三讀 國會電視轉播入法
〔記者鄭鴻達/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明定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應免費提供頻道,以協助轉播國會議事過程,並不得變更其內容、形式,若不配合,最高可處400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院長蘇嘉全就任後力推國會議事透明化,陸續推出有線電視國會議事直、轉播,公民記者入院採訪及國會手機直播等,為使「國會頻道」法制化,朝野4黨團共同推動「有線廣播電視法第33條及第61條條文修正草案」。
蘇嘉全日前就此召集朝野協商後,朝野黨團於「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內容達成共識,並決議於今日的立法院院會中,將本案逕付二讀、三讀,完成立法。
三讀條文規定,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頻道位置,免費提供頻道,用以播放依「立法院組織法」辦理的國會議事轉播節目,並不得變更其內容、形式,且應將之列為基本頻道。
在罰則部分,三讀條文規定,若業者拒絕配合,可依法處以新台幣20萬元至400萬元之罰鍰,並應限期改正,若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