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在台出生的外籍新生兒納健保
〔記者林良昇/台北報導〕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案,未來除了原本在台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在台居留滿6個月、有一定雇主的受僱者應參加全民健保外,在台灣地區出生,並領有居留證明文件的外籍新生嬰兒,也納入全民健保納保對象,不必再等6個月。
本次三讀條文也修正健保法第6條,明訂未來全民健保爭議審議會應定期以出版公報、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公開爭議審議結果。
此外,由於八仙塵暴事件中估計健保署應支付近8億元之醫療費用,但主辦單位僅投保5000萬元保險金額,健保署僅能求償5000萬元,與實際支付金額差距過大;實務上,有極高醫療事故有應負賠償責任之第三人,依法規限制導致健保署無法行使代位求償的情況。
因應放寬代位求償對象限制,本次三讀條文也修正健保法第95條,未來保險對象發生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保險事故,在健保之保險人提供保險給付後,可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