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求、劫財、逼民為奴...監院通過鹿窟事件報告 糾正國防部
〔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針對發生在1950年代,軍方為逮捕疑為中共支持武裝基地成員,在位於新北市汐止、石碇交界的鹿窟一帶山區爆發台灣最大白色恐怖案件「鹿窟事件」,監察院19日通過監委高鳳仙、楊美鈴的調查報告並且糾正國防部,調查報告除對不當審判及感訓提出糾正,並指出當時軍隊強占民宅、肆意食用村民家禽、村民無故被毒打訊問,甚至還有部分村民淪為當時的保密局偵防組組長谷正文的私人奴僕。
高鳳仙、楊美鈴指出,民國38年9月間,陳本江、陳通和兄弟奉共黨在台最高領導人蔡孝乾之命,在鹿窟地區建立基地並成立「北區武裝委員會」,後來基地改組為「台灣人民武裝保衛隊」,許多隊員是教育程度不高的村民,受各種脅迫、利誘或矇騙而加入,但因為武器不多且性能不佳,隊員軍事訓練不足,因此戰鬥力相當低。
據調查,國防部自41年12月28日夜間起,派軍隊3800餘人至1萬餘人,對鹿窟山區展開圍捕,共逮捕及訊問896人,並由保密局在「光明寺」訊問,而且調查過程中對許多村民實施刑求,以木棍、藤條、槍托等毆打,並用針刺指甲、夾子拔指甲、灌水、倒吊,有人因為骨頭錯位而終生殘廢,或被打到骨頭破碎而發瘋,更有人於釋放後自殺,直到42年1月19日才撤離,根據許多村民控訴,期間還有軍隊恣意搜刮村民財產的情形。
高鳳仙、楊美鈴指出,當時保密局將231名案犯移送偵查審理,判決有罪93人(死刑28人、無期徒刑1人、有期徒刑64人),還有「以自新運用及感訓為名淪為保密局偵防組組長谷正文私人奴僕者19人」,前後時間長達1524天至2315天不等,造成後續冤獄賠償1億4800餘萬元。
根據調查報告,當年保安司令部軍法處法官審判時,未詳查被告是否有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等減刑事由、有無遭受刑求或受調查人員誤導、因不識字而不知筆錄記載內容,多僅憑被告的自白及共同被告陳述而為有罪判決,侵害被告人權,因為不當審判造成國家補償及冤獄賠償合計3億9400餘萬元。
高鳳仙、楊美鈴指出,本案調查費時1年半,曾向總統府、國防部等9個機關調取相關卷證資料共數百餘卷宗,赴鹿窟村現場履勘時,訪談當地村民及諮詢相關專家學者數十人,才提出長達600餘頁的調查報告及糾正案文,希望藉由這份國家官方調查報告,具有正向積極面對歷史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