眷改案漏水 新竹地院判國防部修到好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國防部2003年眷改案714戶的大鵬新城委由新竹市政府代辦採購,住戶入住後發現,地下室漏水嚴重,甚至大樑已銹蝕,由管委會提出訴訟,要求國防部修到好,新竹地院判國防部應起修繕該大樓地下室至不滲漏水程度。
購屋者2011年4月陸續入住,發現地下室大樑、天花板、壁面、柱面等結構體發生滲漏水的情形。經通知國防部,曾陸續針對目視有滲漏水的位置裝設盛水盤,避免住戶目視可見的滲漏水狀況,但水盤只是遮蔽視線,未能阻止滲漏水的情形,更沒有排水管,造成滲漏水更嚴重。部分區域之壁面、柱面及梁身發生白色結晶及鋼筋泡水後生鏽滲出鏽水。
社區住戶多次陳情,請求國防部與新竹市政府修復地下室滲漏水的情形,省土木技師公會進行鑑定,認定地下室滲漏水主因為1樓地坪(含中庭及住宅區)的混凝土工程及防水工程施作未良善所致,防水層失效或未施作,也未設伸縮縫導致混凝土發生裂縫,且購屋者適用消保法。
法官調查,原告大鵬新城管委會以其名義提出訴訟,請求國防部履行買賣契約修繕保固責任,是經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管委會是可代表社區提出訴訟,向國防請求地下室滲漏水負修繕保固責任。
法官勘視地下室樑與天花板處滲漏水情況,認為對於使用不過5年多的建築物,不應如此,滲漏水的主要原因為1樓地坪(含中庭及住宅區)的混凝土工程及防水工程施作未良善,認為住戶主張有理。
而有建築背景的專案經理、專家及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也證稱地下室滲漏水應係防水層與建築結構體皆無法發揮正常功效所致,尤其該建案竣工未及5 年就有滲漏水現象,符合住戶主張防水層失效及地下室頂版混凝土水密性不足,是滲漏水原因。法官判國防部負起修繕該大樓地下室至不滲漏水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