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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培法」三讀 未來先教檢再實習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師資培育法修正草案」,現行師資養成將從現行的「先實習再教檢」,改為「先教檢再實習」,避免未通過教檢者白花時間實習。圖為教甄場景。(資料照,記者俞肇福攝)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師資培育法修正草案」,現行師資養成將從現行的「先實習再教檢」,改為「先教檢再實習」,避免未通過教檢者白花時間實習。圖為教甄場景。(資料照,記者俞肇福攝)

2017/05/26 16:48

〔記者鄭鴻達/台北報導〕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師資培育法修正草案」,現行師資養成將從現行的「先實習再教檢」,改為「先教檢再實習」,避免未通過教檢者白花時間實習;另,修法也規定通過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者,若到偏遠、海外學校代理或代課2學年以上,可抵免半年實習,取得教師資格。

過去有志當老師的年輕學子,若想取得教師資格,須先在大學修習教育學程取得學分,畢業後再到學校教育實習半年,接著參加教育部主辦之教師資格檢定,以通過考試取得教師資格,最後再到各縣市學校參與教師甄試,若獲錄取才能進入該校從事教職。

本次三讀的「師資培育法修正草案」規定,將過去「先實習再教檢」修正為「先教檢再實習」,避免有師培生在花時間參與教育實習半年後,因未通過教檢而浪費時間與金錢,卻仍未取得教師資格;但未來實習時,教育部認定其仍為學生身分,將不會給予每月津貼。

為鼓勵年輕教師赴偏遠或海外學校教學,三讀條文也規定,在通過教檢後的7年內,若前往上述地區學校代理或代課2學年以上,或每年連續任教3個月以上,累計滿2年者,即可抵免修習半年的教育實習,以取得教師資格。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柯志恩指出,本次修法是與時俱進的重要里程碑,除了可以讓有志於教學工作者,能避免因未通過教檢,而讓半年的實習白忙一場,且修訂可抵免實習的規定,可增加教師前往偏遠、海外學校任教甚至留任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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