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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署長、調查局長任用 政院:不會改用政務官

警政署長陳國恩。(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警政署長陳國恩。(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2017/05/17 10:11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前天初審通過「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修正草案,對於三級機關首長若涉及國家重大政務,可改採政治任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今天表示,這次修法特別增訂該類政務人員25人為可用上限,因此多數三級機關仍將以常務任用,兼顧政府多元用人彈性需求及常任文官的發展,至於警政署長、調查局長,仍將維持現行常務職任用規定,不會改以政務職務進用。

人事行政總處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首先,依現行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18條規定,已賦予「性質特殊」的三級機關首長得以採用政務職位,就現有法制而言,一旦行政院判斷符合性質特殊此一特性的三級機關,都可在該機關組織法中提案訂為政務職務,並無數量上限。本次修法則特別增訂該類政務人員25人為可用上限,因此多數三級機關仍將以常務任用,兼顧政府多元用人彈性需求及常任文官之發展。

新聞稿指出,未來並不會讓所有三級機關首長都改為政務職務,而是將「涉及國家重大政務」,亦即負責政策擬議或預算規模高,影響部會重大施政之機關才採政務或常務雙軌任用制度。

至各界所關注之檢察、調查、警察等機關,因業務性質具特殊性,有別於一般行政機關,已排除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適用,因此未來這些機關的首長仍將維持現行任用規定,不會改以政務職務進用。

調查局長蔡清祥。(資料照,記者黃欣柏攝)

調查局長蔡清祥。(資料照,記者黃欣柏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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