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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通過 觀光風景區收保育費將有法源

「發展觀光條例修正草案」於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初審通過,條文規定觀光風景區等未來得收取觀光保育費。(記者鄭鴻達攝)

「發展觀光條例修正草案」於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初審通過,條文規定觀光風景區等未來得收取觀光保育費。(記者鄭鴻達攝)

2016/12/15 17:07

〔記者鄭鴻達/台北報導〕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初審通過「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草案規定可對進入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進入旅客,收取觀光保育費,但費率、對象、範圍等做法,得由該管機關因地制宜,讓費用得用於保育環境資源。

交通委員會初審通過之「發展觀光條例修正草案」第38條條文規定,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該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對進入的旅客收取觀光保育費,但其收費方式、範圍、免收對象及差別費率等相關作業方式,皆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

提案的民進黨立委葉宜津以國外的經驗帛琉為例,指出其出海、入海各需收費50美元,並將費用投入海洋資源保育,因此修法讓收費實施辦法,可由交通部觀光局與地方政府、居民協商,對收費範圍、對象、方式、差別費率等因地制宜,修法便是賦予法源依據。

另,此次修法也將國民黨立委孔文吉修正版本條文,讓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等涉及原住民保留地者,觀光保育費作業辦法,應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研訂,以保障原住民保留地生態環境及原住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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