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未做出沒入處分即銷毀香菇判國賠 監院糾正關務署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資料照,記者黃良傑攝)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資料照,記者黃良傑攝)

2016/04/06 14:30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11年前認定乙億公司以中國香菇冒充韓國香菇進口,卻在做出沒入處分前,就扣押多達4.9萬公斤的香菇銷毀,遭業者請求國賠成立,監察院今天召開的財政及經濟委員會通過並公布監委方萬富、蔡培村及仉桂美的調查報告及糾正案,指財政部關務署未能督導高雄關落實依法行政,導致產生鉅額國家賠償總計逾2506萬元,有嚴重違失,因此糾正關務署。

乙億公司2005年3月底以公司名義從香港進口逾4.9萬公斤香菇,運抵高雄港報關,被高雄關關員認為雖標示韓國產製,但包裝型態疑似中國貨,乙億公司同年7月申報進口再出口,準備退運回香港,高雄關拖到同年11月初,突扣押這批香菇,2週後移交農委會委託屏東縣農會全數銷毀,同年12月初再做出沒入處分。

監院糾正文指出,法院就此案判決高雄關應負國家賠償責任,主要是認為海關查獲不得進口的貨物,應衡量主管機關對於各該物品管制的目的、對於社會公益的危害程度及當事人的權益,求得在管制目的與當事人權益的平衡。因此,在不得進口的貨物,對於社會公益之危害程度不大,退運即可達管制目的者,應優先適用「關稅法」第96條的規定,反之,則應適用第80條規定予以沒入,此案應適用第96條退運的規定,高雄關在沒入處分前就執行銷毀,於法未合。

方萬富等人認為,財政部關務署為辦理全國關務業務的主管機關,並分設各關以應轄區業務需要,卻未能督導所屬落實依法行政,導致鉅額的國家賠償,核有嚴重違失。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相關新聞
政治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