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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教師權利受損提告 法院需實質審理

2016/03/18 18:32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下午做出釋字第七三六號解釋,大法官認為,教師被校方記曠職、扣薪或准駁教師評量等情形,可如同一般人民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情形,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法院須視個案情形審理。

目前行政法院見解,認為學校對教師單純管理措施,只要不影響教師的教職等身份關係,就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但在本釋憲案中,多位大法官認為,教師的行政訴訟等法律救濟途徑,不能僅侷限在影響教師身份關係時,才能提起訴訟救濟。

本釋憲案由桃園市草漯國中教師蔡滿庭和成功大學教授蔡燿全分別聲請,蔡滿庭不滿學校不讓他請假,還記他曠職和扣薪等處分,提起行政訴訟遭行政法院駁回,蔡燿全則不滿向校方申請免受評量遭駁回,提請行政訴訟也遭駁回,兩人以行政法院適用的教師法第三十三條「教師救濟條款」違憲為由,各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兩人可根據本釋憲案向行政法院聲請再審。

不過大法官認定教師法第三十三條「教師救濟條款」,未限制教師提起訴訟權利,因此未違反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原則」,沒宣告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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